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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代理词精准破局,举证责任全面落槌——张涵诉某文化公司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案成功代理实录

发布者:邢鹏|时间:2026年02月12日|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代理律师,最欣慰的时刻莫过于看到仲裁裁决书上的每一项请求都获得支持。本案中,我代理申请人王某(化名)与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面对公司在工资差额、加班费、年休假、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全面抗辩,最终凭借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发力,取得胜诉裁决。

  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公司在答辩中主张“已足额发薪”“绩效工资依考核发放”,却始终未能提供绩效考核标准及员工确认的考勤记录。面对公司否认2020年绩效扣款、主张王某签字确认工资条的抗辩,我们通过核实证据,主动承认2021年1月至7月确已签字,避免不实陈述影响代理人可信度;同时坚决主张2021年9月扣款5888元未获确认、2021年11月至离职前工资被恶意拖欠,仲裁委全部采纳我方意见。

  在未休年休假环节,公司辩称“春节统一安排年假”,但无任何制度文件、休假申请或考勤记录佐证。我们援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举证责任规定,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支持8天年假折算工资。

  劳动关系解除性质的认定尤为关键。王某于2022年1月20日以“拖欠工资”为由发送解除通知,我方坚持主张该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下的被迫解除,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裁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000元。

  本案裁决不仅全额支持2021年9月工资差额、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工资、8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经济补偿,更明确了用人单位对绩效工资、休假安排、离职前平均工资的举证责任。这一结果充分说明:面对企业变相克扣工资、模糊绩效考核规则的行为,劳动者并非无计可施,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精准识别权利主张路径,并将证据组织落到法律规范的每一处关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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