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由我所邢鹏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王某(化名)涉嫌诈骗罪一案,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意见,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系拆迁安置领域罕见的无罪判决,辩护律师精准锁定主观故意缺失与因果关系断裂两大核心辩点,成功为当事人洗清刑事指控。
一、案情回溯:虚假研究生证明获安置房,被控诈骗罪
2012年,某村启动拆迁安置工作。被告人王某原为该村村民,因上学迁出户口,毕业后落户市区,2012年6月将户口迁回本村。根据安置政策,户口在2011年11月6日后迁入的不予认定,但“在校或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除外。王某为证明其符合该例外情形,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的“在读研究生证明”,该证明后被查实为虚假材料。王某据此通过审核,以460元/㎡价格购得250㎡安置房一套(含车位、门面房),并领取安置补偿款、补贴等共计10万余元。2020年纪委移送线索,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王某于2021年6月在上海被抓获,案发后其家人全额退房退款。公诉机关指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策略:锁定“主观故意”与“因果关系”两大核心断点
邢鹏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精准辩护,核心抗辩要点如下:
1.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王某系本村原始村民,有责任田,符合分户条件。其户口虽于2012年6月迁回,但政策例外条款明确涵盖“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王某提交虚假证明意在证明“在校生”身份,但其本人客观上属于“已毕业未就业”情形,仍具备政策适用资格。其行为的性质是“证明方式不当”,而非以虚构资格骗取本不应得的安置利益,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2.虚假材料与财产处分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在提交虚假研究生证明之前,村组已完成认户审核,安置协议签署时间亦晚于证明出具时间,但并无证据证明审核人员系因该虚假材料才作出认定。相反,另案生效判决已查明,拆迁安置工作中存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认定大量不符合条件户型的犯罪事实。王某的安置资格是否获批,与虚假材料之间不具备排他性的因果关系。
3.涉案财产价值认定标准不当
王某以460元/㎡补缴购房款11.5万元,系依政策标准支付对价,并非无偿取得。公诉机关以数年后建成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认定诈骗数额,混淆了政策福利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
4.主动退赃、无前科、到案配合
王某到案后如实陈述,案发第一时间委托亲属全额退房退款,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已实质性消除。
三、裁判结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判决无罪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南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交虚假材料,亦不能证实认户领导小组系基于该虚假材料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
四、典型意义:拆迁安置刑事风险边界的有力廓清
本案是拆迁安置领域以“虚假证明材料”入罪案件的典型无罪判例。邢鹏律师在辩护中精准区分“政策资格争议”与“刑事诈骗犯罪”的本质界限,成功将案件从“是否使用虚假材料”拉回到“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因虚假材料直接导致财产处分”的犯罪构成核心轨道。本案判决对于类似拆迁安置、政策福利申领中被指控诈骗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边界厘清意义,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证据审查与构成要件解构层面的专业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