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本案中担保人(原审被告)的代理律师,我们成功帮助客户应对了债权人提出的担保责任追索,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保证期间已届满,判决驳回了债权人要求我方客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债权人(某制药公司)起诉主张,其原地区经理在承包经营期间拖欠公司货款9万余元,要求该经理还款,并要求我方客户(曾为该经理提供《经济担保书》的担保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方客户在数年前曾为债务人的任职出具过担保,但债权人直至此次诉讼才主张担保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主债务成立:判决主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拖欠的货款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担保责任免除:驳回债权人要求我方客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担保书中关于“担保至债务全部清理完毕为止”的期限约定不明,依法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已因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而届满,故我方客户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本案启发
本案的胜利关键在于对保证期间这一专业法律概念的精准把握与有效抗辩。我们的代理工作聚焦于深入剖析那份多年前签署的《经济担保书》。我们向法庭指出:首先,担保书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属于法律上的“约定不明”;其次,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应适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我们通过梳理主债务的还款承诺书,明确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并论证债权人起诉时早已超过该期间。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核心法律意见,认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从而成功使我方客户免于承担数十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